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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船名标识不规范等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治理的通告

人气:92 评论:0 日期:2020-6-21 10:35:00 标签:全部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规范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和AIS使用,建立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江苏海事局决定自515日至930日,开展内河船船名标识不规范等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治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理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集中治理的对象为在长江江苏段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所有内河船,渔船、公务船艇、体育运动船、军用船舶除外。集中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规范标识船名、船籍港行为,包括

1. 船舶未在规定位置永久性标识船名和船籍港。

2. 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能清晰可见,字体、颜色不满足要求。

3. 船名、船籍港标识被遮挡或涂改。

4. 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与船舶国籍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AIS设备行为,包括:

1. 船舶未按照要求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AIS设备。

2. AIS设备未开启使用或未正常开启使用(AIS轨迹不能连续显示)。

3. AIS设备中录入的船名、船籍港信息错误。

4. 套用他船船名、MMSI码等信息。

二、集中治理的相关要求
(一)自即日起,航运公司和船舶应认真开展船名、船籍港标识和AIS正常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按照要求完成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AIS设备等行为的整改。(二)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海事局及局属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在江苏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AIS设备的内河船,一律实施先纠正、再处罚、后放行的监管措施。(三)对相关违法行为,江苏海事局将根据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特此通告。                                                    

附件



内河船船名标志推荐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

 

(一)船名标志位置

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

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船名自船首至船尾横向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

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

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5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3)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600mm*600mm,即字高不小于600mm、字宽不小于600mm、笔画粗不小于4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40mm。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30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10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300 mm,字宽不小于15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四)其他

对于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船首、船尾位置标明标志而在船上其他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的船舶,其标写要求和字体尺寸大小参照本条中(二)、(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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